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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索取债务纠集他人非法拘禁欠债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4 09:46:15


     本网讯(通讯员 李美云 徐娟)   遂川一男子在刑满释放后并未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在索取他人欠债过程中并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反而纠集朋友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最终将朋友一并牵连入狱。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秋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罗小林拘役四个月;康城、袁晓华、王平拘役三个月。            

    2012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叶辉因借被告人蒋秋生20000元未归还,被蒋秋生及其朋友在盆珠村追讨债款。随后,被告人蒋秋生、康城、罗小林、袁晓华、王平将叶辉从盆珠村带至遂川县砂子岭工业园区附近,要求叶辉归还欠款,当被害人称无力偿还债务时,被告人蒋秋生等人又将叶辉带至遂川县城泉江大桥附近,找到叶辉的父亲,在得知叶辉的父亲无钱偿还债务后,被告人蒋秋生等人为防止叶辉逃离,便强行将叶辉带至遂川县伟业国际大酒店1105号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蒋秋生再次对被害人叶辉进行殴打,并拿出一把水果刀对叶辉进行恐吓,强迫其下跪,要其写下欠条。后叶辉趁人不备之机报警求救。

    当晚9时许,公安人员来到伟业国际大酒店1105号房间,将非法拘禁他人的蒋秋生等人抓获,叶辉得以解救。

    被告人蒋秋生2006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被害人叶辉的人体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五被告人与被害人叶辉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叶辉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秋生、康城、罗小林、袁晓华、王平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下跪,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蒋秋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城、罗小林、袁晓华、王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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