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鄂自样)
韦某因承建通乡油路工程时,欠下大笔债务。其为偿还债务,便伪造购买机械合同,诱骗他人与其签订转让机械施工协议,致使他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为其清偿工程债务达460737.6元。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检方提指公诉。日前,广西天峨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
2007年3月间,李某承包天峨县通乡油路五福至纳直段的建设施工时,与韦某签订了承包该路段的开挖、填筑、压实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400000元。2007年9月1日,韦某以其子韦某某的名义向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千里通公司)签订购买柳工挖掘机一台的合同,总货款为628000元,韦某某首期支付货款189000元,剩余货款439000元,按银行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同年11月26日,韦某与李某就承包的工程款进行结算,韦某共领取工程款1476738.6元,超领76738.6元。另外,韦某在施工该路段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严重亏本,欠下钩机、铲车、压路车租金等共计449580元。其为偿还债务,便伪造与千里通公司签订购买柳工挖掘机一台的合同,将挖掘机总价款修改为668000元,支付挖掘机的首期货款修改为526145元。同年11月25日,韦某以伪造的合同诱骗李某与其签订转让挖掘机给其做工的协议,约定由李某代为清偿所欠的债务共计526318.6元。尔后,李某按转让协议的约定,替韦某清偿债务达460737.6元。2008年8月,千里通公司因韦某某未按期支付货款,便将挖掘机收回。韦某知事发后潜逃,于2011年9月25日被广西南宁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合同诱骗李某与其签订转让协议,致使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代其偿还欠款,数额巨大。韦某主观上有骗取李某为其偿还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签订转让协议,骗取李某为其偿还债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和采纳。鉴于韦某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o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