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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案件的预防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3-01-18 11:20:50
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明(化名)犯抢夺罪,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小明与阿坤(另案处理)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平乐县张家镇张家小学路口旁,趁受害人黄小丽(化名)不备,将其背在胸前的灰色挎包抢走。包内有一红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一部粉红色HTC牌直板手机,一把雨伞,一个威刚u盘。经物价部门评估,被抢HTC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35元,挎包价值5元,钱包价值20元,雨伞价值8元,威刚u盘价值10元。 案发后,被盗HTC牌直板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小明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系未成年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另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由于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村民反映强烈,因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若判处缓刑,没有监护及帮教条件,不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为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明初中一年级文化,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因父亲忙于生计,平时疏于对其管教,以致走上犯罪道路。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小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为了过上好日子,离开家乡到城市谋求发展,却把孩子留在了家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指农村地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长期离开原籍所在地,在外务工,而未成年人自己却留在了原籍地生活、学习、成长。随之,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日趋增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影响到当前的社会治安稳定。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未成年案件来看,90%为农村留守青少年,基本上是初高中学生,且犯罪年龄渐趋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龄有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 2、犯罪类型多元化。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只为无钱上网吃喝便产生“不劳而获”的念头。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农村留守青少年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认识偏颇,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点。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农村留守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常年在外务工,只有老人小孩在家中留守,老人过于溺爱,教育不当。有的父母离异,疏于管教。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3、有少数农村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足。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一些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淡薄,这导致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控制和减少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农村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1、坚持教育。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最好措施就是教育,预防依靠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使青少年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这种预防教育应当放在对青少年加强理想道德、法律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中同时进行。 2、及时原则。一旦发现青少年有不良行为,就应及时预防和矫治,把握住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佳时机。错过了“及时”这一时机,再进行预防和矫正,往往会事倍功半,难以产生实效。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正,容易演变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再不及时有效矫正,就容易滑向犯罪深渊,对青少年、对家庭、对社会都将造成很深的负面影响。要将不良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千万不要让它发展为严重不良行为。 3、加强对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树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如果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那么良好的校园环境则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这要求学校应从两个方面做好:一是要对其内心进行正确的引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即: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多上思想道德品质课,引导和培养中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法制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活动,培养学生开朗、活泼的性格; 二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外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对学校要不段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校纪校规,正确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还要对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管制和约束,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4、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留守青少年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已触犯刑律的青少年,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阶段要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更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庭审和帮教工作,使被告人能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吸取教训,洗面革新,重新做人。对已被判刑的青少年,审判机关应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不能仅仅是一审一判了之,还应做好回访考察工作。通过回访考察,了解少年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并依靠社会力量,帮助和挽救青少年重新做人。此外,还应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庭审观摩,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学校、家庭、社会携手合作。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启发、诱导、鼓励的教育方法,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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