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人在饭店合开赌场“抽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5 11:33:4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两男子平日无所事事,为能够快速发家致富,动起了开赌场的歪念,并说服了饭店老板娘在店内开设赌场。在短短的20多天,赌场通过抽水的方式获利2万多元,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9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开设赌场罪对三人定罪处罚。

    2012年5月初,被告人岑某、梁某商量在港南区江南大道泰安饭店开设赌场从中抽水牟利,为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两人商定每天从抽水所得钱中拿出300元至600元供参赌人员吃饭、抽烟等消费,余下的钱两人平分。被告人岑某、梁某将此想法告诉被告人泰安饭店老板娘班某,被告人班某害怕前来赌博的人会闹事,没有同意两被告人的要求。后在被告人岑某、梁某的说服下,考虑到她也有利可图,便同意两被告人在其饭店内开设赌场。之后每天下午2点钟左右开始,被告人岑某、梁某就聚集参赌人员在泰安饭店内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并于每天下午5点钟到6点钟将部分抽水获得的钱用于参赌人员吃饭等消费。至6月1日,该赌场已开有20多天,每天抽水得款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共抽水得款2万余元,被告人岑某、梁某各分得3000多元。

    另查明,因本案的行为,2012 年6月2日,被告人岑某被贵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收缴人民币九十元;被告人梁某被贵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收缴人民币一百元。

    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梁某开设赌场从中获利,被告人班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梁某、班某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梁某因本案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行政拘留及罚款应折抵相应刑期及罚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