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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采沙引发少儿溺水伤亡案件的原因及预防
作者:胡正民 刘吉星   发布时间:2011-11-11 16:29:3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基础建设、城乡开发项目日益增多,对河沙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形成了现在大小河道被狂采滥挖乱象。挖沙确实促进了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但也给人们笼罩了一层阴影。近年来,各地因河道采沙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事件也逐渐增多,除少量案件经涉案当事人协商或经民间组织调解处理外,大多以诉讼案件形式涌入法院。 

    涉河道采沙溺亡少年儿童案件的增多,不但直接让不少花季生命受到无情损害,更给涉案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伤痛和悲哀,稍有处理不慎还会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为妥善处理因河道采沙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在积极、谨慎地采取应对措施。然而,妥善处理案件固然十分重要,但事后处理只能治标,治本还需防微杜渐,未雨缪谋,认真查找因河道采沙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事件发生的原因,尽最大努力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引发水溺少儿伤亡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家长监管不到位。有些家庭,特别是临近河道的家庭,其成年家属不但缺乏安全意识,不对家庭少儿进行防溺水教育,在看护约束未成年少儿方面也是满不在乎。一些家长忙于生计双双外出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代管,很多老人看护疏忽,引发事故。留守儿童、农村小学高年级男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该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无论是社会、学校,还是家庭家长,对少儿防溺水教育、安全教育、生命价值教育不太重视,即使有类似宣传教育,也多流于形式,未能深入,如某些学校虽也向学生家长发了书面通知,但其通知的教育功能很少,而更多的貌似一份免责声明或转移自身安全责任的合同,未能在社会、学校、家长、少儿之间形成远离溺水、重视生命的氛围。

    三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多头管理,导致有些河道采沙者、管理者,对防少儿溺水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措施不到位、措施执行者不负责任马虎履职。挖沙遗留下的诸多不安全因素,严重破坏了孩子们的“天然浴场”,以致孩子游泳技能缺失,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实际上,大多数溺水事件是因为采沙时留下的沙坑陷井吞没了少儿的生命。

    二、预防和减少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发生的对策

    笔者认为预防、减少因河道采沙引发的水溺少儿伤亡案件发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看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在家期间,家长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临近河道,特别是有采过沙的河道地区,家长对未成年儿童的约束和看护既要在思想上应引起重视,更要在行动上采取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不能有半点麻痹大意。

    二是要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少年儿童避险意识。对于这种教育,应采取学校、社会和家长共同全方位进行的宣传,特别是在春江水暖的时节、节假日放假前、开学前后等应当重点宣传。中小学校可通过宣传板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积极营造“防溺水”的安全教育氛围;利用校园广播、专题讲座、板报、墙报、主题班队会等防溺水主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忧患意识;由教师进行少儿涉水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增设游泳实验课程,适当传授自救防范措施。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要积极做好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涉水溺亡事故多发季节,要督促或配合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如在河道采沙附近地区刷写、悬挂防溺水宣传标语,向学生家长散发传单,指导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管,要求学生和少年儿童不私自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在上下学途中、节假日不到江(河)、水库、池塘等地戏水玩耍,让防溺水等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家庭由家长对未成年子女尤其是学前儿童进行相应的涉水安全教育和引导,教育少儿不要轻易玩水,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三是加强河道采沙期间、期后的安全管理。河道采沙者在采沙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少年儿童进入采沙水坑区域,对取沙形成坑水洼陷井要及时回填,防止涉水溺亡事件发生。采沙者应在采沙区设置警示牌、悬挂宣传标语、特别时节安排专人巡查等等。对采过沙未进行平整回填的河道杜绝所有人下水游泳。
对采沙过后的河道,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是对村、镇周边的河道采沙区的沙坑陷井要责任采沙者及时地进行填平。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应在河道采沙显眼处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戒设施,对特定的河道尤其是危险水域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特定人员加强管理、监视、巡查、看守等等。对已出事地设立死亡警示牌,上面注明在此处曾溺水身亡的人数及发生的时间,这样以来,看到牌子的人或许会明白其中的危险而不去下水,从而避免事故。有必要的地方还可制作防护栏栅等。

    四是加强法制建设、规范采沙的安全责任。尽管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长江河道采沙管理条例》,有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但这些法规大多数仅对采沙行为进行规划、审批、许可等作出规定;对如何防范因采沙造成溺水事件的发生及事件发生后如何进行赔偿处罚、对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等均未作任何明确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使采沙者往往只顾经济利益,无视采沙留下安全隐患,甚至侥幸万一发生了溺水事件也能避法律的处罚,即使承担责任,也只是一小部分的赔偿。河道采沙安全监管、防止少儿溺水伤亡等工作事实上还处于法律的空白点。

     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应当根据现实的需要,加强有关河道采沙管理方面的立法,进一步规范采沙者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违法的责任后果,切实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杜绝少儿溺水伤亡事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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