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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溺亡 同伴被判补偿
发布时间:2012-08-14 10:01:05


     本网讯(通讯员 乔国刚)   每年都看到因未成年人溺水身亡起纠纷的报道,未成年人因游泳溺水死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我们已是屡见不鲜,但成人因游泳死亡,赔偿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呢?

    2011年7月,王某、易某、龙某三个玩伴,共同约集到郊外游泳,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王某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易某、龙某二人游得正高兴,忽然不见王某身影,预感事情不妙,急忙呼救,并报110寻求急救,终因时间关系,多方救助无果,第二天上午才将王某的尸体打捞上岸。事后,王某之父母为火化安葬王某用去费用5672元。

    王某之父母认为,易某、龙某二人对王某的死亡虽然没有过错,但自己夫妻二人抚养王某达20多岁,所造成的损失确实不小,多次找易某、龙某二人分担未果,起诉要求易某、龙某二人共同补偿其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15000元。

    被告易某、龙某认为,王某已是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正确的评估,自己没有过错;王某的死亡对其父母来说当然精神痛苦,但对于他们来讲,失去同学、朋友,精神也痛苦;且王某死亡后已分别作了陪伴和适当的物质补偿,不同意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易某、龙某三人均已年满二十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各人对自身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易某、龙某三人在共同约集游泳的活动过程中,虽然易某、龙某二人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都没有过错,但毕竟是三人在一起共同玩耍、游泳的活动中,王某意外死亡,而王某的死亡确实在客观上给其父母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从我国传统的道义上讲,王某、易某、龙某三人在共同游泳的活动中,都没有尽好相互照顾他人的义务,只顾自己的游玩尽兴,而忽视他方的安全。所以,易某、龙某二人对王某之父母的精神损害不作赔偿,但对其父母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作适当的分担。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易某、龙某分别补偿王某之父母的物质损失3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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