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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受伤 未排除因果关系被判补偿
发布时间:2012-01-19 11:2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秋兰)
2012年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补偿原告损失1万元的责任。
2011年7月31日早晨,原告罗建国驾驶摩托车从吉州区鑫旺住宅小区北门驶离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告王勇财当时正对鑫旺住宅小区道路进行分段改造施工。2011年7月31日至8月17日,原告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4380元。2011年11月5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必鉴定,原告罗某九级伤残;出院后继续休息8个月,后续治疗费人民币8000元。原告认为其受伤系被告不当施工行为所致,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告提供了事后补拍的照片和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时,工地还未开挖,公司还未开始施工,在听说原告摔倒后,建设局领导才决定对该条巷道进行改造,2011年8月2日,被告即着手对该路段进行施工改造。原告摔伤与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加以证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摔倒时,该路段被告还未开工改造。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摔倒时,被告在该小区的相邻路段施工,原告方的证人证言虽未被本院采信,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原告的伤情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按照公平原则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一方,被告王勇财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共同承担本案补偿责任。被告建筑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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