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 健 发布时间:2013-01-18 09:37:56
河南省桐柏县是山区农业大县,随着生态立县战略的实施和持续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出现了一定规模的土地流转,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也明显增多。2009年至2012年9月,桐柏县法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9件,每年都有逐步增长趋势。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影响面较广,容易产生不稳定因素。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立足之本,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诉讼也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起承包案件的审理,不仅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更涉及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一旦诉讼,此类案件就出现四多现象,即旁听群众多,聚众闹事多,新闻媒体关注多。 2.矛盾纷繁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桐柏县是矿产资源大县,近年来,伴随着外地客商来桐投资矿产开采业的热潮,在已经探明富含矿产的地块,该土地承包人往往会得到开发人一笔不菲的“土地征用补偿金”。附随经济利益而来的却是矛盾的错综复杂。例如土地承包人之间为了各自耕种方便私下调换土地并已实际耕种多年,虽经过国家两轮土地承包,但私下约定交国家公粮(当时政策)、各种惠农补贴等仍按原各自地块承受,多数村民也误认为耕种人是现实承包人。现在面临谁享有土地“征用补偿金”权利时双方却争执不下、互不相让。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互换土地只规定了自愿申请县级以上政府变更登记,农民并无强制登记义务。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便非常棘手。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直接以基层组织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4.纠纷调解仲裁解决机制没有发挥很好作用。早在2010年1月1日就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解决方式。即以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为主的调解机制和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实行纠纷仲裁的机制。法律明确赋予了上述争端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却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提起仲裁解决。这无形中加大了法院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压力。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建议 如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是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1.要强化法律责任和法律意识。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2.要加大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普及。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减轻法院审理压力。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已经两年有余,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此法的宣传力度,完善仲裁体制机制建设。对承包合同纠纷,乡村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解。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且成本低廉,要充分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正确引导、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法院在司法审理中要注重做好释法答疑工作,以司法裁判引导当事人规范、合理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府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在具备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