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行人发生刮擦,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及本人受伤住院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21日24许,陀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陀某花由 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文教路往富川高中方向行驶,行至富川第一中学前路段时,与行人唐某某发生刮擦,造成其本人及被害人唐某某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唐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17日死亡。被告人陀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2月30日自行出院后逃逸。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陀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陀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陀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陀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陀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