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私设电网捕猎误伤人命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2-05-21 11:43: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煌 黄安)   为补贴家用,私设电网以电野猪、野兔卖钱,结果误伤人命。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凌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中秋节后,凌文为贴补家用,在上饶县煌固镇黄塘村租来耕种的农田私自架设了约500米长铁丝网,并用汽车电瓶、“升压包”等连接铁丝网用于电死野猪、野兔之类的动物卖钱。

    2011年10月22日20时许,凌文再次将电瓶、升压包等与铁丝网通电。而他不知当晚姚剑等四人也在黄塘村打猎。22时40分许,姚剑在打猎过程中碰到了凌文架设的铁丝网,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姚剑被电击倒后,凌文以为是电到猎物,马上赶到现场,发现是一人被电倒,立即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施救姚剑。

    归案后,凌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姚剑家属22万元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文在耕地中私设电网而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凌文有自首情节,积极施救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