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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违规车 致人伤亡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2-12-04 10:26:59
本网讯(田文忠)
某男子无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且未经登记注册的正三轮摩托车承载二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达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11时许,家住云南省元谋县老城乡丙月村委会山后村村民高达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不合格且未经登记注册的卡西亚牌110ZH-20F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承载倪正付、倪建东两人从元谋县老城乡山后村沿着牟(牟定)元(元谋)公路往老城乡尹地村方向行驶,行至牟元公路K75+750米路段的龙川江大桥处向右急转弯时,车辆沿其行驶方向左侧驶离有效路面,与龙川江大桥的混泥土护栏碰撞后侧翻,致使乘车人倪正付、倪建东坠落桥下,造成倪建东、倪正付两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且,倪正付在送往元谋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倪正付系交通事故中全身多器官合并损伤死亡,被害人倪建东受轻伤。经元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达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高达生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与被害人一方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达生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登记注册且制动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违规载人,引发致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与被害人一方达成民事部分的赔偿协议,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笔者提醒广大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要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共同携手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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