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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用扑克“斗牛”聚众赌博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9 14:02:59


     本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孙宇)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赌博案。被告人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被告人严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本案所涉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卞某,曾因赌博,于2004年4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注射毒品,于2005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5月22日释放;因赌博,于2011年1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9月27日经射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法院庭审查明,2011年1月间,被告人卞某先后结伙被告人严某或单独组织陈某、周某、徐某、杨某等人,至亭湖区中路港养殖场钓鱼台曹某家、亭湖区中路港鹤林轧花厂、射阳林场张某家等地,采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作案4起,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89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严某参与聚众赌博2起,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卞某退出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严某于2011年1月17日,主动到射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严某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卞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卞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卞某当庭认罪,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卞某、严某共同聚众赌博,是共同犯罪。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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