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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签合同 劳动者炒单位鱿鱼
发布时间:2013-01-17 11:16:49
本网讯(赵令崧)
2013年1月1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自愿放弃解除劳动合同后用工单位所应一次性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金18054元,并同意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5月,卢海涛到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做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由此也一直未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2012年5月15日,卢海涛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仲裁委裁决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被停班后的工资、失业金损失,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年6月29日,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卢海涛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8054元;2、由南丹县某矿业公司补缴卢海涛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3、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南丹县某矿业公司对该仲裁不服,于2012年7月18日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定公司不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给卢海涛;3、判定公司不用为卢海涛补交任何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海涛认为双方已走到打官司的地步,即便赢了官司也已没有实际意义,最后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自愿放弃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18054元;2、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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