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以嫖娼为名,持刀入户对出租屋内的女子实施抢劫,抢到一条女裤后逃离现场,裤子里却并无分文,但是该三人的持刀抢劫行为已触犯刑律。2012年12月31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三被告人黄进民、陆贵地和廖海小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五年三个月和三年十个月不等。
2012年7月初的一个下午,黄进民、陆贵地、廖海小三人因苦于无钱消费,黄进民便提议以“嫖娼”为由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街上某出租屋抢钱,陆贵地和廖海小均表示同意。晚上11时左右,三人持刀来到该出租屋伺机作案,由廖海小在出租屋外望风接应,黄进民、陆贵地各携带一把砍刀窜到黄小芳(女)租住的房子后门,以嫖娼为由要求黄小芳开门,在遭到拒绝后,陆贵地即用刀威胁黄小芳开门,黄进民则进入房内,抱住黄小芳要求其交出财物,黄小芳反抗并大声叫喊,人黄进民以为黄小芳放在床上的一条长裤袋内有钱,抢走该条长裤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三人虽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属抢劫未遂,可减轻处罚。黄进民、陆贵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海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黄进民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但黄进民曾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