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彦)
1月10日,湖南省湘潭县院民一庭对一名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上门留置送达并拍照录相,这是该院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次采用电子方式留置送达。
2012年10月22日,湘潭县法院受理了原告王群诉被告王森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2年12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由于被告王森拒绝领取法律文书,办案法官在多次电话联系无果后,于2012年12月31日采取法院专递方式将判决书邮寄送达至其住所。因收件人拒绝签收,2013年1月5日,快件被退回。此后,王森既不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也不接听法官电话。2013年1月10日,办案法官来到王森的住所地上门送达。王森未在家中,他的父母听明法官来意后,也拒绝代其签收。而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法官遂将一份法律文书留在王森住所,一份交给其父母,且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相。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采用电子方式留置送达后,法官通过王森的父母与他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再三告知,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