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坐在自家门前洗衣服,不料飞来横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伤,肇事者却迟迟没有赔偿其损失,于是一直诉状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2012年1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梁宏飞应赔偿原告吉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02.22元(不包含已支付的2000元)。
经查明,2012年8月1日早上7点40分左右,被告梁宏飞驾驶电动车驶上公路后,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驾电动车失控冲向坐在房屋门口洗衣服的原告,后再冲入原告屋内碰撞屋内的物品,造成原告受伤以及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宏飞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诊断,被告伤情为: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住院期间,均由原告家属负责护理。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其余费用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多次催讨均未予支付。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宏飞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9836.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7102.22元。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减去被告已赔偿原告的医疗费2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5102.22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