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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贪利为同乡提供毒资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2-12-10 11:18:02
本网讯(何艳春 高峰 杜志平)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80后邢某,因给同乡郭某提供贩毒毒资,被法院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毒贩子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4月份,郭某给邢某打电话,问邢某有没有钱,邢某说有近一万元,郭某便说自己要用这笔钱贩卖海洛因,赚了钱就给邢某分红,赚不到钱就把本金还给邢某,邢某同意了。邢某几天后从乌兰察布市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将自己的一张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交给郭某,并告诉了郭某信用卡密码,给郭某提供贩毒毒资。郭某将卡内现金取出后,三次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购买了海洛因并向吸毒人员张某、伏某等人进行贩卖(贩毒数量不详),郭某还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毒。2012年6月11日,公安机关被郭某的身上及其租房处缴获海洛因15.366克,咖啡因10.261克。案发后,郭某、邢某于2012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2012年8月16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邢某明知郭某贩卖毒品而为郭某提供资金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邢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但邢某的行为在二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此案的从犯,故法院对其减刑处罚。通过本案告诫人们,即使给人借钱,如果明知道对方用借来的钱去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构成共同违法或者犯罪。所以,给人借钱也需谨慎。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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