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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报“夺妻之恨”持刀捅死情敌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3-01-09 08:44:29
本网讯(郭健)
看到“妻子”与其他男人恋爱,一男子醋意大发,持刀将被害人剌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后因伤重死亡。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明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陈明与萧惠于2008年认识并恋爱,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孩。2009年12月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不断发生矛盾且陈明多次殴打萧惠,萧惠数次提出分手,因陈明不同意,而未果。期间萧惠与被害人王强恋爱,并于2011年10月同居生活。2011年11月份,陈明得知萧惠与王强在一起,便打电话威胁王强要求其离开萧惠,并多次扬言要教训王强。 2012年2月14日20时50分左右,陈明驾驶红色丰田轿车路过南康市东山街道办事处芙蓉桥靠近芙蓉新城桥头红绿灯时,发现王强骑一辆摩托车载着萧惠在等红绿灯。陈明随即在王强的摩托车左后方停下车,携带匕首直接冲向王强。王强发现陈明后从摩托车上下来退至摩托车的右侧并从身上拿出一根甩棍。陈明上前用匕首刺向王强左边肩膀及手臂,但因拿匕首的手被萧惠抓住没有刺中,王强此时用甩棍朝陈明的头部、左手手臂打了几下,陈明被打后更加气愤便一把推开萧惠,将匕首用力刺入王强左胸部,随即开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2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南康市龙回镇龙东村朱隆胜家将陈明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的亲属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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