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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倒女子中途遗弃致其死亡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3-01-08 11:19:28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罗绍健)
2013年1月7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机动车辆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罪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林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林少林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HA4200的猎豹越野车从百隆高速入口进入该县城往西林县方向驶去。13时许,途经该县德峨乡常么“林场坡”(地名)路段19公里一拐弯处时将路人小梅撞倒致头部等处受伤不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少林和路过群众韦永俊等人将伤者小梅抬上肇事车辆并由被告人林少林自行驾驶欲送往沿途医院救治。被告人驾驶车辆往德峨乡、西林县方向行驶,当准备到达西林县县城时,被告人林少林感觉小梅已没有呼吸,自认为小梅已死亡,于是决定将小梅拉往云南省广南县处理。当天下午16时许,因担心事情暴露,被告人林少林将小梅拉到云南省广南县底圩乡同剪村民委坡来小组亚松(地名)公路边,将小梅丢弃到路坎下10米远处的杂草丛里,导致小梅死亡。后驾车回云南省广南县斗月矿山。至8月7日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林少林,并将其抓捕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少林家属与死者小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85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少林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受伤后,能与路人将伤者抬上车送往医院就治,但途中因心理害怕和自认为伤者已死亡,没有能将伤者实际送往医院就治,而是将伤者隐藏于肇事车上欲拉回云南省广南县私自处理,途中担心事情暴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伤者遗弃途中,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少林实施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鉴于被告人林少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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