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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仅因工友不准其看电视将其数刀砍死
发布时间:2012-12-17 15:54:46
本网讯(汪次安)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迳口村委会下坪村大坪电站员工陈锦良,仅因工友黄某玉不让他在黄某玉的房间看电视,便用柴刀将黄某玉数刀砍死,逃跑途中又想强行进入他人家中看电视,从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2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锦良与被害人黄某玉均在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迳口村委会下坪村大坪电站工作。2011年5月19日10时许,因被害人黄某玉不准被告人陈锦良进其宿舍看电视,还推打被告人陈锦良。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锦良从黄某玉手中夺过竹棍,并用竹棍击打黄某玉的腿和头部等部位,黄某玉被打后觉得有点头晕,坐在宿舍门前的小木凳上,陈锦良趁机从自己房间内拿出一把柴刀向黄某玉颈部、腿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导致被害人黄某玉死亡。之后,陈锦良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及更换衣服,然后将黄某玉的尸体拖到宿舍大门外斜坡的草丛后逃离现场。同月21日,陈锦良逃至罗坑街的时,其想进入一户人家内看电视,屋主不让看,其又与该屋主打起来,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锦良归案后,供述了杀害黄某玉的犯罪事实。其经粤北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锦良持柴刀砍击他人多刀,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陈锦良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其正在发病状态,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造成杀死被害人的严重后果,因此,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陈锦良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经查,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已经做出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陈锦良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作案时精神状态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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