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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因生意纠纷被打后报复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08 16:26:36


     本网讯(高智)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左小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上午,本市新城区林达家居城C栋的鼎盛家具店店主即被告人左小明及其妻万群,与相邻的华美家具店店主陈小光、黄兰英夫妇因生意矛盾发生冲突,被告人左小明被打。随后,双方约定下午找中间人协商解决此事。当天下午,陈小光夫妇找来黄国发、袁小亮、黄春弟先行与被告人左小明夫妇协调,双方谈判未果,被告人左小明召集社会闲杂人员“老五”等人用凶器,在华美家具店门口对黄国发、袁小亮、黄春弟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国发、袁小亮伤势均为轻伤乙级,黄春弟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黄国发、袁小亮、黄春弟与被告人左小明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左小明一次性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万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左小明表示谅解,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小明因生意纠纷被殴打后,邀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左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小明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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