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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因琐事大打出手 赔人医药费又坐牢
发布时间:2013-01-16 11:19:03


     本网讯(宋克己)   在饭店就餐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日前,被告人李增玉因被河南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增玉在鲁山县仓头乡仓头街“聚源饭店”就餐时,因琐事与同在此就餐的景克克发生口角,李增玉持拖鞋对景克克面部进行摔打,李增玉离开后,景克克在仓头乡卫生院门前追上李增玉,李增玉持一小凳子对景克克头部进行砸击,造成景克克左侧眼眶内侧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鲁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景克克损伤属轻伤。

    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增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景克克经济损失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李增玉的行为表示谅解,民事部分不再追究赵留杰的责任,并请求对赵留杰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增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增玉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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