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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原定子女抚养费可否再追加
作者:张华艳   发布时间:2012-12-28 15:26:59


    案情

    魏明与王英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2000年12月生育一子魏波,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王英于2007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魏明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儿子魏波随被告魏明生活,原告王英于每年的元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1000元至魏波18周岁止。其后,原告支付了2007—2011年的抚养费。2012年3月,魏明以其儿子魏波的名义诉至法院,称随着物价的上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影响,原告的各项生活费支出也随即而升,每年的1000元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的学习及生活消费,故请求被告王英自2012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

    评析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以看出,抚养费可以增加。那么,如何增加抚养费呢?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结合该案,原告魏波以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原告的各项生活费支出随即而升,每年的1000元生活费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的学习及生活消费为由,要求被告王英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理由充足。庭审查明,原被告离婚后,王英有固定收入,生活殷实,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王英同意增加支付抚养费,自2012年起每年的元月10日前支付原告魏波当年的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魏波18周岁止。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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