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从3岁开始便在丁家生活,由丁家夫妇抚养长大。2008年,王某与丁家夫妇的儿子丁某结婚,但2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后,王某便搬离了丁家,并且与丁家人不再来往。丁家夫妇认为王某是由他们抚养长大,现在他们已经年老,王某就应该履行赡养义务。但王某认为她并非是丁家夫妇的养女,只是童养媳,现在她跟丁某已经离婚了,所以就没有义务赡养丁家夫妇。
【分歧】
对于童养媳与儿子离婚后,对公婆是否还有赡养义务,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丁家夫妇有赡养义务。因为王某从小便由丁家夫妇抚养长大,现在虽然跟丁某离婚了,但王某与丁家夫妇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养父母与养女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丁家夫妇没有赡养的义务。因为王某并非丁家夫妇的养女,其与丁某离婚后,就跟丁家夫妇没有任何关系了。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丁家夫妇没有赡养义务。首先,王某并非是丁家夫妇的养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王某虽然是由丁家夫妇抚养长大的,但他们是把她视为儿媳妇来抚养的,他们并没有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他们之间并不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王某跟丁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她既非丁家的养女,也非儿媳妇,因此她对丁家夫妇已经没有赡养义务了。
综上,笔者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王某对丁家夫妇没有赡养义务,但是从道德层面上看,丁家毕竟对王某有抚养之恩,王某应该适当照顾丁家夫妇的老年生活。
(作者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