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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成年子女分割遗产 法院确认无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1-04 11:39:58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程宇)   双方再婚时都有子女,其中男方部分子女已成年。多年后,双方先后去世,并发生子女争遗产问题,再婚成年子女有没有继母财产继承权?12月31日,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原告无其继母继承权,判决被告孙成继承遗产房屋一栋所有;被告孙成给付原告程峰房屋折价款11400元,给付被告程剑房屋折价款40280元,给付被告纪凤祥、程亮亮房屋折价款11400元。

    被继承人程老升与何明花于1974年3月份结婚,双方均系二婚,被继承人程老升的子女有程盛及原告程峰、被告程剑,被继承人何明花的子女为被告孙成,二被继承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再婚时,程盛及原告程峰已经成年且参加工作,并未随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告程剑及孙成当时尚未成年随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程老升于1997年9月8日死亡,被继承人何明花于2005年死亡,被继承人程老升之子程盛于2009年死亡,被告纪凤祥系程盛之妻,被告程亮亮系程盛之子,二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已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程老升死亡后,因被告程剑到北京市工作生活,其对被继承人何明花并未尽赡养义务,由被告孙成对被继承人何明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二被继承人留有婚后共同房产一处,该房屋由二被继承人交付了产权60%的房款,被继承人程老升死亡后,被继承人何明花于1998年补交了剩余40%产权的购房款,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何明花名下。因程峰与其他继承人发生争执,要求分割该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楼房。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成、程剑在二被继承人再婚时尚未成年且随其共同生活,故其与二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继子女关系,有权继承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告程峰、程盛在二被继承人再婚时已经成年,且未共同生活,故其与被继承人何明花之间未形成继母子关系,不应继承何明花的遗产。基于原、被告双方与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依法确认被继承人程老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何明花、儿子程盛、女儿程峰、程剑、继子孙成;被继承人何明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子孙成,继女儿程剑。因继承人程盛在被继承人程老升之后死亡,故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纪凤祥、其子程亮亮继承;二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处,该房屋在二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付了房屋产权60%购房款,故该房屋的60%应为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何明花对该60%的房屋享有其中一半的所有权,剩余的一半(占房屋产权的30%)应为被继承人程老升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何明花、程盛、程峰、程剑、孙成按照均等份额继承,五位继承人各继承房屋6%的份额(60%÷2÷5),程盛继承的6%份额由其妻纪凤祥、其子程亮亮继承;被继承人程老升死亡后,被继承人何明花补交了房屋剩余40%的房款,故被继承人何明花应享有该房屋76%的份额(30%+6%+40%),该房屋76%的份额应为被继承人何明花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孙成、程剑继承,因孙成对被继承人何明花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本院酌情保护孙成继承被继承人何明花遗产的80%份额(占房屋的60.8%),由程剑继承20%的份额(占房屋的15.2%);综上,原告程峰应继承房屋的6%份额,被告孙成应继承房屋的66.8%份额(6%+60.8%),被告程剑应继承房屋的21.2%份额(6%+15.2%),被告纪凤祥、程亮亮继承房屋的6%份额。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议价,均同意涉案房屋价值按190,000元计算,经评估的房屋价值260,000元不予采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该项主张,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程峰、被告孙成、被告程剑均主张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对此本院根据各继承人在房屋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并考虑被告程剑现已在北京市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孙成继承涉案房屋,被告孙成按各自占有的遗产份额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经计算被告孙成应给付原告程峰房屋折价款11400元(190000元×6%),给付被告程剑房屋折价款40280元(190000×21.2%),给付被告纪凤祥、程亮亮房屋折价款11400元。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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