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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儿”尽扶养丧葬义务 按份享有遗产份额
发布时间:2012-12-18 10:30:38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黄照将)   原告黄艳丽、黄其财以死者黄槟昌、黄光佐之间共同生活,相互照顾,尤其是死者生前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其照料,死后也是两原告主持操办,已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尽了生扶死葬的义务为由,以黄登学、黄妈念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当分得死者遗产。12月17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座落于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四分之一的财产份额,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黄艳丽与黄其财系母子关系。死者黄槟昌、黄光佐是同胞兄弟,被告黄登学、黄妈念是他们的父母,居住于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年8月22日(农历七月初十)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按农村习俗摆设酒席举办婚礼,开始与黄槟昌同居生活。原告黄其财也跟随其母亲黄艳丽一起落户诉争房屋同黄槟昌、黄光佐及被告黄登学、黄妈念一家人共同生活。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黄妈念、黄登学因与黄槟昌、原告黄艳丽产生矛盾,两被告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11月离开诉争房屋去与其他子女居住。当时,黄光佐体弱多病,黄槟昌自身也有病,兄弟俩的日常生活及送医买药均由原告料理,家庭日常开支也几乎全靠两原告劳动所得应付。2010年8月19日黄光佐因病死亡,黄槟昌也于2011年2月15日因病死亡。黄槟昌、黄光佐后事处理,主要由两原告主持操办。兄弟俩死亡后,诉争房屋一直由两原告居住至今。

    2012年3月26日田阳法院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被告黄登学、黄妈念及黄槟昌、黄光佐共同共有。2012年6月6日被告黄登学、黄妈念,以原告黄艳丽、黄其财侵权为由向田阳法院起诉,要求两原告搬离诉争房屋(此案尚在审理当中)。2012年8月7日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两原告有权分得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中属于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

    另查明,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同居期间未生育孩子;黄光佐一直未婚生育;诉争房屋是黄槟昌、黄光佐唯一的遗产。

    法院认为,自2007年8月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生活后,黄艳丽、黄其财与黄槟昌、黄光佐之间已成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互之间互相照顾,尤其在黄槟昌、黄光佐患病期间,一直由两原告照料,黄槟昌、黄光佐的后事,也是两原告主持操办,两原告已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黄艳丽、黄其财与黄槟昌、黄光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扶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可酌情分给原告适当的属于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份额。而诉争的房屋是黄槟昌、黄光佐唯一的遗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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