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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开的遗产 分不开的手足亲情
发布时间:2012-12-18 08:57:32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的再审案件,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987年8月17日,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人民政府向章庆秀一户的5个农业人口颁发了建房证,准予其建造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一座。1992年4月母亲章庆秀病故。1997年8月,女儿李玉向秀峰法院提起房屋确权诉讼,该案经原审调解确认该房屋为李玉所有。李玉持该调解书到房地局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故于1997年12月提起继承诉讼,经原审调解由李玉继承该房屋。李玉于1998年11月16日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到其名下。此后,在一层基础上又加建了第二层,面积为56㎡,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6年父亲李德勇也撒手人寰。

    2011年10月,儿子李金生以原审未通知其以及其他继承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调解不合法等为由,申请本案再审。2011年11月1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秀峰法院依法通知同一顺序继承人李金生、李芝玫参加诉讼,李芝玫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不参加诉讼。

    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玉、再审原告李金生申请对一证据《协议书》中的签名做笔迹鉴定。2012年11月下旬,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争议激烈,当事人分歧也较大。主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应该尽力做好法律解释工作,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才能实现案结事了,即使再难也要全力调解。确定大方向后马上制定调解计划,分别找到原被告和他们的亲属,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陈述利弊,沟通亲情,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由原审原告李玉继承享有,原审被告李林香、再审原告李金生自愿放弃继承权;李玉补偿李金生3万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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