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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 其监护人责无旁贷
作者:吉国民   发布时间:2012-09-05 09:19:29


    【案情】

  石海康之子石东与仝清明之子仝涛都是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二人在村边做游戏,仝涛在前面跑,石东在后面追。在奔跑中,石东手里的柳条失手打在了仝涛的头上,引起争吵,并发展到拔拳相向,仝涛在互殴中吃了亏心中气不过,为了泄愤,当晚偷偷跑到石家,将石家的柴垛点燃。火烧着了石家的1间茅屋,将房屋和一部分财产烧毁,损失达2000多元。事情发生后,石海康要求仝涛的监护人仝清明赔偿损失,仝清明拒绝赔偿,石海康便到白衣阁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要求仝清明赔偿损失2000元。

  【调处结果】

  经白衣阁乡社会法庭调处,被申请人仝清明赔偿申请人石海康赔偿损失1600元。

  【评析】

  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心里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失误的能力,也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损失的义务。本案仝涛刚刚满10岁,是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和同学做游戏时,发生争执,为了泄愤,将申请人家的柴垛点着,并烧毁了申请人家的1间茅屋和部分家产,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仝涛的监护人仝清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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