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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开拖拉机违章横穿公路撞上摩托车赔5万
发布时间:2012-12-28 15:21:53
本网讯(覃兆华)
为图方便,男子驾驶拖拉机违章横穿马路,不料撞上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引发车祸。2012年12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明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217.92元(不包含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李立雄应赔偿原告黄明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3005.12元(不包含已支付的10000元);
2012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李立雄驾驶拖拉机在路上行驶,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登记车主为黄封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韦项良由对向驶来,由于被告李立雄驾车违章左转弯过公路,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黄明贤和韦项良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立雄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韦项良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用去医疗费84241.6元,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重型颅脑损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处、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部迟发硬膜外血肿,双侧颞叶迟发脑挫裂伤出血,头皮挫裂伤,头皮缺损;2、右肺挫裂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4、失血性休克。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护理,从事农业工作。住院期间,被告李立雄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因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59406.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91939.52元。因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共16217.92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支付6217.92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75721.6元,结合被告李立雄、原告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被告李立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53005.12元,扣除被告李立雄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被告李立雄尚需支付43005.12元。综上所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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