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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男子给幼女食用K粉欲强奸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14:28:37


     本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名有犯罪前科的男子花钱“买处”,用K粉将13岁的幼女迷昏后实施强奸,因被害人痛醒反抗而未能得逞。12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卢春作出改判,撤消原审法院对其处刑四年的判决,以强奸罪改判上诉人卢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卢春在网上与被告人徐清(1996年6月出生)聊天,卢春要徐清介绍女孩给他“破处”(指与处女发生性关系)。徐清答应了卢春的要求。

    5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徐清接到卢春的电话,就把13岁的小卢带到卢春开好的宾馆房间。在房间里,被告人卢春让小卢喝了一杯放有K粉的水,喝完后觉得头昏,就躺到床上睡觉去了。然后,被告人卢春脱了衣服上床,并脱了小卢的衣服,盖起被子抚摸小卢的胸部等部位。当被告人卢春用勃起的生殖器进入小卢的下身时,小卢痛醒,当即把被告人卢春推开。被告人卢春见状,就从小卢身上下来,并对徐清说:她都不愿意。尔后,被告人卢春就离开了该房间。

    5月18日,卢春想再次与小卢发生性关系,就把一小包K粉包在100元纸币内,要徐清偷偷把K粉泡水给小卢喝,等小卢喝了睡着后通知他过去。当日下午18时许,徐清未把K粉泡水给小卢喝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春、徐清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被告人卢春不服判决,提出其行为仅构成强奸罪未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卢春使用K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被告人徐清协助卢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卢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因被害人怕痛将其推开而未得逞,系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卢春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卢春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事实部分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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