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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变强奸 犯罪中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28 10:02:51
本网讯(通讯员 李元成 )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是一对恋人,后二人因种种原因不再恋爱,被告人曹某某对此怀恨在心,想强奸张某某进行报复。
2011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焦作市高新区南李万村租房处睡觉,被告人曹某某敲门,被害人张某某不开,被告人曹某某遂推开窗户伸手从屋内将房门打开进入屋内,趴在被害人张某某身上,欲将其强奸,被害人张某某哭喊,被告人曹某某就掐住张某某的脖子,因被害人张某某一直哭泣,被告人曹许光随后离开现场。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条件继续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被告人曹某某是偶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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