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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用征地补偿款八天购买商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08 11:47:17


     本网讯(通讯员 傅艳蔷)   个人购买商铺缺口10万元,灵机一动“借用”其他村民征地补偿款8天。近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5月25日,某县人民政府与所辖某乡一村组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6月11日,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款38.66万元拔入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邹某个人账户,邹某代其亲戚陈某领取补偿款8万元后,将剩余的30.66万元转入该村报账员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次日,被告人邹某购买商铺缺少10万元,便指使该村报账员将10万元征地补偿款从专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并将款付给房产公司。同月19日,被告人邹某将10万元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前能如数归还所挪用的公款,遂对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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