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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销社出纳挪用公款近39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13:35:03
本网讯(通讯员 邵坚贞 刘艳)
严某利用担任供销社出纳的职务便利,陆续挪用公款近39万元归个人使用,潜逃六年后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严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严某原系会昌县茶果副食品公司合同制工人。1998年1月,经会昌县供销合作社行政会议决定,将被告人严某借用机关做出纳。1998年1月23日至2005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利用自己担任会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纳的职务便利,持续挪用公款386957.13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赌博及其他个人开支。2005年4月26日,因供销合作社的其他财务人员一起对账后,感到东窗事发于次日潜逃。另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严某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严某在会昌县检察院退缴了赃款31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其腿缴了赃款71957.1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86957.13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活动及其他开支,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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