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凰行 华天和)
亲情往往使一个人失去理智。身为某村小组组长的鲁某,为了亲情,竟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等职务之便,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给儿子经商使用。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鲁同犯挪用公款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鲁同,原系崇仁县巴山镇某村小组组长, 2010年8月,因崇仁县永康工业园区建设需要,镇政府征用了该村小组集体耕地28.17亩, 2011年3月22日,镇财政所将该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197190元转入被告人鲁同的个人银行帐户内,由其负责管理。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鲁同为办理小额贷款转借手续,以土地征用补偿费归还贷款150000元,当日转贷存回。同年4月5日,被告人鲁同的儿子鲁志兵因经商资金短缺,被告人鲁同便擅自将保管的土地征用补偿费150000元转入儿子个人银行卡号内供其经商使用。案发后该款才得以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同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中,利用担任村小组长的职务之便,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15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鲁同投案自首,并归还了全部挪用款,且系初犯,法院遂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