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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的现状分析
作者:胡昊   发布时间:2012-11-29 13:52:56


    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机制作为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一环,既关涉其自身身心健康,又关涉社会的和谐稳定,显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心理干预的现状

    从庐山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2009年未成年被告人共计6名,2010年 10名,2011年 11名。而在引起未成年人犯罪诸多因素中,突出的是未成年人生活家庭环境中的家庭暴力以及因为父母婚变而引致未成年心理逐渐呈现一种病态。据该院2011年所作的一次未成年被告人个案的人格调查,多达49%的未成年被告人表示其父母婚姻关系不好,对其心理影响很大,变得内向的占32%,脾气变得暴躁的占45%。在这些婚姻不幸的家庭中,父母经常争吵的占16%,存在家庭暴力的占5%,父母离异的达24%。

    通过比较可知,不实施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既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又对社会造成破坏。因此,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看,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心理干预工作。

    二、当前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的缺陷

    1、心理干预工作的专业资源不足。按照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需要专业化的心理服务。而专业心理咨询师的缺乏无疑是目前法院进行心理干预工作的重大不足。

    2、心理干预工作的衔接机制不足。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针对服刑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干预,庭审前应由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庭审阶段由法院负责,庭审后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目前这一工作并未形成各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基本是法院在主导,其他机关处于缺位状态。

    3、心理干预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工作,街道社区、村委会、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等未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实质性的心理干预工作,更少有民间社会组织的身影。这样不仅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不利,也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不足。

    三、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干预机制的建议

     1、坚持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在庭审阶段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活动,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性工作。因为并非所有未成年犯罪人都需要心理干预,如何做出区分需要判断的人员,而法官由于亲历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了解情况,由法官进行判断具有便捷性。因此,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法官进行心理咨询知识的培训,有助于其作出判断的合理性,进而能够在适宜的时期为适宜的人员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

    2、强化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衔接性机制。要明确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职责,强化其责任。在处理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阶段,负责处理的司法机关要承担起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责任。对判决后的未成年犯罪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个别化监管措施,做好心理跟踪、观测、评估、干预工作,既促使其正确认识自我,又能避免交叉感染。

    3、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干预的社会参与机制。对于判决后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或回到学校学习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工作者、街道、教育部门等应当做好心理跟踪、观测、评估、干预工作。他们进行矫正时,很容易被周围人“贴标签”,被认为是“坏孩子”。对此,相关人员应通过观察、接触,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对此类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避免其自暴自弃。不过,在引入社会组织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准入资格,不宜引入学生社团参与,因为他们并不具备合格的心理咨询师资格。

    (作者单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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