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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调主任成村霸作恶多端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15 14:07: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丽 张正清)   6月14日,河南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多种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审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零五个月到八年不等的刑期。

    齐威景等人均系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人。齐威景自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任该村民调主任。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齐威景于2009年11月12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

    2008年8月31日下午14时许,新野县歪子镇棉花庄村民程杰立到歪子镇老庙村找其战友刘伟,期间在刘秀群的小卖部买烟时与刘秀群发生争执,在场的被告人齐威景随之与程杰立发生口角、厮打,后齐威景又打电话喊来其儿子齐明星,齐明猛(二人另案处理)到场,三人持械殴打程杰立。齐明猛持菜刀将程杰立背部砍伤,后刘伟之母怕程杰立继续被打,将程杰立反锁在其家中。之后齐明星持砖块砸门、齐明猛持菜刀将刘伟停放在门前的桑塔纳轿车挡风玻璃等多部位砍坏;期间村民李军杰前去劝阻,被齐明猛推倒在地、打了两耳光,并用菜刀背砸其头部。齐明星、齐明猛离开现场后又持枪状凶器返回,并将一不明爆炸物点燃后投放到刘伟家的院子中,现场发生巨大的爆炸声。案发后,齐威景赔偿被害人程杰立医药费1000元。

    2010年麦收时节,被告人齐喜彬、王安、伙同齐朝宁(另案处理)、齐明高(已判刑)、齐敬波(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垄断上庄乡樊湾村割麦市场,不准外来收割机进入该村割麦。201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齐喜彬得知上庄乡樊湾村堤边地里有其他人带领的收割机正在割麦,即伙同齐敬波、王安、齐朝宁、齐明高等人到樊湾村堤口处威胁、恐吓正在割麦的王伟和带领收割机的樊建功等人,不准其在樊湾村割麦。当天下午16时许,齐喜彬与樊建功约好在上庄乡樊湾村十字口协商,被告人齐威景、齐喜彬、王安伙同齐敬波、齐明高来到樊湾街十字口,见面即持刀追砍樊建功、宋公伟、张军等人,将宋公伟、张军砍伤,李笋的轿车砍坏。经鉴定,宋公伟,张军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李笋的轿车损失为4798元。

    案发后,齐明高赔偿宋公伟、张军、李笋的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告人齐喜彬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三被害人对齐喜彬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0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齐喜彬得知新野县上庄乡樊湾村北沙河桥头有人割麦,即带领被告人齐威景、王安和齐敬波、齐明高,驾车、持刀到樊湾村北沙河桥头,辱骂、驱赶并持刀砍伤带领收割机割麦的柳沛、张龙。经鉴定,柳沛、张龙的多处损伤均为轻微伤。

    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汤庄七组村民汤新朝跟随同村陈泮联的建筑队为老庙村齐月彬建房,在拆钢管、铁皮时不慎将工头陈泮联租用陈泮三的铁皮损坏三张。陈泮三找到被告人齐威景,让齐威景代其找汤新朝要三、五百元赔偿,齐威景找到汤新朝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并索要一万元赔偿款,后汤新朝通过村干部齐长典转交给齐威景现金5000元,被告人齐威景将5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齐威景家人退赔汤新朝现金5000元。

    2009年春季的一天,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九组的李国东在老庙村与上庄乡樊湾村交界处将一棵价值2元左右的杨树苗移栽到自家地头。被告人齐威景发现后,让村干部齐长典、陈付彬转告李国东交罚款5000元,后李国东经陈付彬说情,交给被告人齐威景现金3000元和红旗渠香烟两条,被告人齐威景将现金和香烟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齐威景家人退赔李国东现金3000元。

    2010年2月20日18时许,新野县歪子镇棉花庄村村民程连君骑摩托车在棉花庄村十字口将被告人齐年旺的一条“黑狼犬”撞死,被告人齐年旺通过恐吓、暴力威胁,强行向程连君之父程秀永索要了15000元赔偿款。经鉴定,该“黑狼犬”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年旺家人退赔程秀永现金15000元。

    201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齐喜彬等人驾车至新野县上庄乡樊湾村樊永信家门前,撞在堆放在路边的楼板上,被告人齐喜彬以楼板占路导致其车辆损坏为由,强行向樊永信索要了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喜彬退赔樊永信现金2000元。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齐年旺伙同他人承包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沙河桥南沙场,在沙河西岸陆续采沙的过程中,将沙河岸上种植的桃树、杨树林地23.81亩毁坏。经认定,所毁林地为一般林地,已不可复耕。

    2007年11月28日16时许,新野县歪子镇老庙村村民马振元因纠纷带人到歪子镇老庙村林场张耀臣的饭店,与在饭店就餐的被告人齐年旺、齐喜彬等人发生厮打,被告人齐年旺持菜刀将马振元背部、头部、手指砍伤。经鉴定,马振元头部及右上肢的损伤均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齐年旺赔偿马振元医疗费等共计3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威景、齐年旺、齐喜彬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威景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齐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3.81亩,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喜彬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安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齐威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齐年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齐喜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与原犯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害人朱新玲现金4292元,退还牛妍现金6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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