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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拘禁债务人妻子44小时 领刑罚悔罪迟
发布时间:2012-11-30 10:16:38


     本网讯(唐晶文)   2012年11月7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对郑某、何某、陈某、蔡某和郭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3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缓刑十个月至缓刑二年零四个月不等。

    2012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何某因与隆林县人杨某甲有债务纠纷,便纠集被告人陈某、蔡某去到杨某甲家中找杨某甲。因杨某甲不在家,四人便将杨某甲的妻子杨某乙带至西林县城句町大酒店8512房控制,24日,又转移至金榕宾馆。后杨某甲向郑某等人提供的账户汇入人民币1万元后,才于5月25日15时许将杨某乙带至隆林县德峨乡街上释放,期间非法限制杨某乙人身自由长达44小时。

    2012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何某、陈某三人又因债务问题开车到西林县小周山庄找到被害人杨某甲,并将其强行带走,想借此迫使其还钱。当晚11时许,因担心人手不够,何某遂找来被告人郭某帮忙看守杨某甲。6月4日至6月6日期间,杨某甲被带至贵州省兴义市,后又返回西林县众康宾馆。6日,蔡某到众康宾馆找到郑某等人,遂与何某、陈某看守杨某甲,由郑某、郭某找杨某甲的妻子拿钱。同日17时许,郑某、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9时许杨某甲才被解救,恢复人身自由,期间杨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0小时。期间,郑某、何某让被害人杨某甲偿还债务,因杨某甲无法偿还且借故逃跑,激怒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郑某、何某及陈某将其殴打至轻微伤。

    郑某等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达到还款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2012年11月7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非法拘禁罪对上述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均真诚悔罪,且被害人存在过错,经审理,西林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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