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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本就不该 持物伤人更是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12-12-26 15:28:22
本网讯(通讯员 胡昊 刘媛)
因欠薪问题与员工发生争执,后工头持啤酒瓶将员工打成轻伤乙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陈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8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胡鹏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一工地工棚内找被告人陈诚,要求支付被欠工资1000余元,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胡鹏见被告人陈诚将钱包放在桌上,遂从中取出1000余元,被告人陈诚向其要回时二人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陈诚用啤酒瓶将被害人胡鹏的头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胡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陈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陈诚的亲属与被害人胡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胡鹏人民币30500元(含已垫付的3000元);被害人胡鹏对被告人陈诚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胡鹏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胡鹏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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