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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歌厅闹事获刑 10人被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2-10-15 08:45:10


     本网讯(通讯员 文涛)   在歌厅唱歌,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纠集多人进行打斗,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近日,河南省封丘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分别对宋军等十二人进行了有期徒刑四年、三年、缓刑的不同判决。在判决的同时还对判处缓刑的王民等十人发出“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得进入夜总会、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据悉,这是该院首份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  

      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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