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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因通行生争执铁锨劈人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0-18 11:26:28
本网讯(通讯员 王月霞)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陈某在某村街与街之间的南北路上,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陈某拿铁锨打在黄某背部,黄将铁锨夺过并劈向陈的头部,陈用手拦挡,致使其右手受伤。经鉴定,陈的右小指伸指肌腱损伤致小指末节伸直受限,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7月15日,黄某到马村分局投案。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17000元人民币,并已履行完毕。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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