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使用POS机非法套现5千余万元 8被告人受审
发布时间:2011-10-11 09:51:46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建业)   为非法牟利,“精明”的霍桂明和妻子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10余个电器商行后,将以这些商行名义分别从多家银行领取的10余台POS机出租给他人非法套现5000余万元。10月9日,霍桂明等8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安徽省怀远县人霍桂明和妻子支友美,在所在的蚌埠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了樱雪厨卫、龙祥电器等10余家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的名义,分别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领了10余台销售点终端机具(俗称POS机),随后,夫妻二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出租信息,先后将这10余台POS机以租期3个月、租金80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租给韩建、潘建铭、曹廷奇、李志宝、杨丽萍、杜刚等人,韩建等人利用这些POS机,大肆进行无实际经营行为的非法套现活动。

    据指控,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韩建等人以收取0.6%—1.2%的手续费为目的,在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阜宁县等地,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这些POS机,非法帮助他人刷卡套现514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霍桂明、支友美为非法牟利,领取POS机后租赁给韩建等人,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帮助他人利用POS和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述8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8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法庭审理从上午8时持续到下午14时,休庭后,法庭没有做出当庭判决。

    法条链接:2009年1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