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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为救溺水同伴上岸自己落水死亡获赔12万
发布时间:2012-12-05 16:25:05


     本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四名小学生中午放学后相约到河坝玩耍,其中一名小学生下河游泳不慎遇险,另一名听到呼声前去救人。被救者脱险,救人者却不幸遇难。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者家长将参与活动的几名同伴和他们就读的学校状告至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几名被告朱世林、朱代忠、贺德玉应补偿原告谭江油、刘守玉经济损失12万元。

    2009年6月24日,云阳县沙市镇谭江油及被告朱世林、徐杉杉、刘念四名小学生在上学途中相约到汤溪河的猫耳朵(地名)河坝玩耍。被告朱世林到一水塘处洗澡,快到岸边时无力上岸,于是让在水塘边的谭江油将其往岸上拉。谭江油在拉朱世林时不慎落入水中,被告朱世林见谭江油不会游泳,便向被告徐杉杉、刘念等人呼喊,被告徐杉杉、刘念赶到时,谭江油还没有被滚滚江水吞没。听到呼声,在附近游泳的鱼泉小学学生彭征兵下水摸了一下,但没有摸到谭江油。被告朱世林等人发现有几个大人过来,不但没有向大人呼救,反而迅速离开现场,将谭江油的衣服藏在一石洞中,之后未将谭江油落水一事向家长、老师、学校反映,直到当日晚上7时许,原告发现谭江油未回家,听别人说有小孩被淹死了,原告谭洪元才到出事地点,将儿子谭江油捞上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洪元、刘守玉之子谭江油为救助朱世林不慎落入水塘淹死,朱世林作为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告朱世林尚未成年,故由其监护人被告朱代忠、贺德玉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考虑到朱代忠、贺德玉的受益范围、经济状况,本院酌情确定补偿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下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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