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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饲养烈犬伤人被诉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19 14:58:54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韦辉到被告田小万经营的汽车修理厂里加工配件,被饲养在修理厂里的一只大狗咬伤,为此韦辉将田小万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由被告田小万一次性赔偿原告韦辉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983元的赔偿调解协议。
2012年7月22日中午,原告携一节钢管到被告的汽车修理厂加工,在进入修理厂屋内时,被被告绑在屋内的一条毛色为淡黄色的大狗咬伤臀部下大腿处。原告被咬伤后便到田林县中医院治疗同时到田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医疗费及疫苗费为2303.5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医药费,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0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80元。 该案主办法官本着平等自愿、定纷止争的原则,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析法明理。经过反复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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