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邓敏 韦日林)
在房屋顶楼吊运铁水管,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将水管的一端碰到了高压电线,造成人员死亡的触电事故。11月27日,桂平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桂平供电公司赔偿72260元给原告陈诘、钟媛、黄盈、陈小飞(均为化名);驳回原告陈诘、钟媛、黄盈、陈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7月11日,案外人何坚(化名)将为其所有的房屋顶楼设置自来水管的吊运水管工作由受害人陈达(化名)完成。当日约13时,陈达在顶楼吊运铁水管(水管长6米)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将水管的一端碰到了由被告桂平供电公司架设在何坚房屋门口前的10千伏高压供电线路,致使直接握住水管另一端的陈达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同年8月31日,受害人陈达的家属陈诘、钟媛、黄盈、陈小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桂平供电公司向原告陈诘、钟媛、黄盈、陈小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939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没有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作为线路产权人应按上述规定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陈达有重大过失,可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40%责任为合适。同时,根据原告提到的证据,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应为18065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180650元×40%=72260元给原告,原告其他诉请没有充足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