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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合同诈骗 挥霍一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20 16:25:18


     本网讯(曾秋兰)   男子为骗取他人财物,竟伪造数份合同以得到被害人的信任,最后将所骗钱财都挥霍一空。2012年12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08年初,被告人曹某因缺钱而预谋骗取被害人刘某、熊某、龚某的财物,遂向三被害人分别谎称自己承接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炉渣处理工程,曹某还伪造了三份其与江西省新余市钢铁有限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将承包合同分别人三被害人看,向三被害人提出合伙经营炉渣处理工程。三被害人对此信以为真,被害人刘某与曹某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书,被害人熊某、龚某也分别与曹某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炉渣处理工程。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曹某以该工程需要资金运作、支付押金为由,  先后骗得刘某90000元、熊某81000元、龚某80000元,共计25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曹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其诈骗刘某、熊某的金额不属实,其大概只骗得刘某70000元、熊某6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又应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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