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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租来车辆变卖犯合同诈骗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4:27:23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随着经济的发展,诈骗的手法也越来越高,为了骗得钱财,竟然以租车为幌子将租车变现,其结果不仅没有得到利益,还被判处了刑罚。2012年9月1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唐长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8000元。

    为了骗取钱财来享受生活,被告人唐长升于2011年5月28日在虎林市一小摊上给自己办理了一个虚假的房产证。同月31日,其与赵某达成书面汽车租赁协议,并用此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将赵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里的一辆价值78000元的银白色轿车租走。为了摆脱该车车主赵某的控制,将该车据为己有,其于同年8月6日将该车上的GPS系统自行拆除。同月25日,被告人唐长升又在小摊位上办理了一个机动车登记证书。次日又利用该证书在鸡西市鸡冠区祥乐福酒店门前将该车以7.6万元的价格卖给尹某,但当时只交付了67000元,其余款项待过完户时给付。此后被告人唐长升就查无音讯。2012年4月12日,经他人举报,被告人唐长升被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被其挥霍。

    结上所述,被告人唐长升利用虚假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赵某汽车一辆,诈骗金额为78000元。在诉讼中,销赃款全部退回,并与车主赵某协商支付了租车费25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长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房屋产权证作抵押的方法与他人达成汽车租赁协议,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唐长升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尹某。另外,租车费用经协商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以上具体案情,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即作出上述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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