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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登记办公司涉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1:06:55


     本网讯(通讯员 江毅)   利用自己在公司任副总的便利,委托他人在异地未经登记开办公司,并与自己所在公司发生业务,后拖欠货款不还且设法失去联系。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钟兴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10年6月,被告人钟兴华被聘为丰城一科技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2010年10月,被告人钟兴华通过网络方式找到在深圳的秦玲(另案处理),要秦玲在深圳开设另一科技公司,并从中介绍联络,由秦玲与丰城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联系购货。因秦玲所在的深圳公司未经注册登记,在被告人钟兴华的授意下私刻公章签署购销合同。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深圳公司能正常支付货款。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钟兴华辞职离开丰城公司,并将深圳公司主要客户的货款先收至自己的帐户,再转给秦玲,由秦玲转付丰城公司。2011年1月,钟兴华深圳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2011年3月丰城公司停止发货时止,已拖欠货款243405元。丰城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讨,被告人钟兴华以公司负责人“刘总”身份表示因其他客户拖欠自己的货款导致其无法支付所欠货款。2011年5月,秦玲辞职离开深圳公司,2011年6月底,被告人钟兴华找到秦玲,要求其更换公司办公地点的住址,更换手机号和工作。之后,丰城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深圳公司失去联系,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未经注册登记遂报案。

    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钟兴华的家人归还丰城公司243405元货款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钟兴华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清了所侵占的被害单位的货款,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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