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攀 王锋)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哲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下半年,原桐山乡火把村的高康建告诉被告人徐哲有欲承包农田,请徐哲有在饶丰寻找发包户。2011年元月,徐哲有打电话给高康建说有农田发包,快过来接洽。电话打出去后,徐哲有骑车载本村72岁的王绵根到八字墩村的田边,交代王绵根:“我有个朋友来租田,你就说这田是你的,106亩,360元一亩。谈好价钱,你先把钱收下,等我朋友走了,你再把钱给我。”十几分钟后,高康建及其堂叔高彩森来到田边,王绵根按照徐哲有教他的语言八发包的事和对方谈妥。2011年1月7日,高彩森叔侄开车接徐哲有、王绵根到县城,在一酒店签订了合同。当即,高彩森将田租38400元付到王绵根手上。事后,王绵根将38400元付给徐哲有,徐哲有拿了100元分给王绵根。1月20日。徐哲有采取相同的方法获取高康建田租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哲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68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之前,被告人已退赃49900元。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