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坚定)
12月1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由副院长马兆安主审的一起土地行政确认纠纷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该院推行领导一线办案制度的又一缩影,极大地带动了该院法官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
原告林国凤与第三人黄广养争议的土地地名叫“枫木排”,面积约15亩。1984年,林国凤、黄广养、冯宗秀三户人合伙在“枫木排”开垦一块约40多亩的地块,耕种约3-4年后散伙。散伙时三方曾口头讲过,该地谁继续耕种就耕种,若三方都耕种,黄广养就耕种靠近台村的部分,林国凤耕种中间的部分,冯宗秀耕种靠近“牙鹰山”方向高处的部分,各方约10多亩。该地原是群众的放牧地,群众强烈放映不许开荒,该地自三人散伙后就丢荒闲置。1994年,台村屯的黄广荣、林国友先把靠近“牙鹰山”方向的部分土地重新开垦并耕种至今,1995年,黄广养重新开垦争议地和另一部分土地,并于1997年与台村屯集体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种植龙眼树至今。2003年,林国凤夫妇在外经商回村,要求黄广养退还争议地而产生纠纷。原告林国凤向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被告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立后,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江镇政决字[2004]02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江州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江镇政决字[2004]02号《关于林国凤与黄广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枫木排”争议的土地,面积约15亩,原是林国凤、黄广养、冯宗秀三户人合伙开垦,后丢荒闲置多年,黄广养重新开垦并与集体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后种植龙眼树,至今已有10多年。因此,争议地是黄广养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依法享有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作出的江镇政决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以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的江镇政决字[2004]02号《关于林国凤与黄广养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