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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创新教学模式 学生受伤学校老师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10 09:56:43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小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相关老师就成为小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对小学生的健康负责。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所小学的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受了伤,家长将学校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一审达拉特旗法院判决后,学校拒绝赔偿,上诉,经二审鄂尔多斯中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1年,达拉特旗五完小在修建校舍过程中,借用了达拉特旗第九中学的旧校舍及活动场地。2011年9月8日,五完小的两名小学生小杨和小史两同学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为了锻炼学生的转体反应速度能力与快速奔跑能力,体育课贾老师组织该班同学玩长江、黄河游戏。体育老师指定小杨扮长江,小史扮黄河,由小史追小杨。由于两孩子过于投入,小史追到小杨后,从小杨后面撞到了小杨的后脑部,导致小杨撞到墙上后两颗牙齿被撞断,小史额头也受了伤。后小杨被送往包头市相关医疗部门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2979.62元,经司法鉴定建议,小杨的牙齿需要后续治疗,修复费用每颗4000元,种植牙齿每颗10000元。

    2011年12月21日,小杨将小史及学校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其损失3673元,后追加诉讼标的20000元。

    2012年5月22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第五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小杨各项费用共计13209.62元;小史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8元,由五完小承担230元,小杨承担388元。

    五完小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五完小赔偿小杨各项费用共计12220元;小史赔偿小杨各项费用1000元。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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